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素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艾蒲 (原名 謝維民 )
陳慧琴 謝姍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壹仟肆佰零叁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單價每平方公尺87300元×面積66.11平方公尺=0000000元】,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