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乘機性交罪)等案件,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3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經本監105年第3次篩選會議結果應接受身心治療,108年第14次治療評估會議,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書、戶口名簿、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MnSOST-R量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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