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0號原告 洪靜純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馮振武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2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4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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