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周思齊
高主昀
郭倞
蔡瑞容
法定代理人 賴智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思齊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高主昀新台幣參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倞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瑞容新台幣貳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