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25號
即 原 告  詹石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泉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81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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