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宇 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