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韓燕芬 (即 韓晏洋 之繼承人)
韓蕎雨 (即韓晏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晏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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