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聖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633號、105年度偵字第5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未經原審法命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聖閔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載「查上訴人賴聖閔頃接106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刑事判決,經細繹判決理由,實難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
三、原審法院於106年11月21日判決後,以上訴人設籍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向被告所陳報之居所新竹市○○路○○○巷○○號7樓之1送達判決書,經以查無此人被退回,因以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公示送達之方式送達原審判決書。公示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上訴期間於107年5月5日屆滿。被告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審判長於107年5月30日命被告於命補正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補正裁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000年0月00日生效送達,被告至今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及「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