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毒抗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662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翊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第一審裁定(107年度毒聲字第126號,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觀字第10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吳翊嘉(下稱抗告人)已有人生伴侶及穩定工作,想請求對外戒癮治療,願意配合他院之療程,且因家人之陪伴已改過自新,請求附戒癮治療,如再犯,願加倍重罰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1月4日上午8時許,於其位在彰化縣○○市○○路○○○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4日為警所採取之尿液檢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查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同年
3月23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憑(詳參毒偵卷第5至8頁),且有吸食器1組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佐,足認抗告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抗告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堪認定。又抗告人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從而,原審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就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客觀事實有何爭執,復未對原裁定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加以具體指摘,僅執前詞請求改為戒癮治療之替代處遇方式等語。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乃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受處分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非屬懲戒行為人之性質,核與刑罰執行之目的不同,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外,凡違反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者,檢察官即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法院亦僅得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定幫助受處分人澈底戒毒之方法。又被告是否適用上開戒癮治療程序,原係法律賦予檢察官之依法裁量行使之職權,檢察官對於適於緩起訴處分之被告,得依行政院所頒之認定標準,選擇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於緩起訴處分時,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處分。而此既屬檢察官之裁量職權,要非法院所得介入審酌,是若檢察官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係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法院就其聲請,除檢察官有違法或濫用其裁量權之情事外,僅得依法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尚無擅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亦無因受處分人之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予執行之餘地。
㈢查本件抗告人既有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且係初犯,又無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之情事,且經檢察官斟酌個案情節後,逕向原審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此乃檢察官裁量權限,原審以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其有人生伴侶、穩定工作等個人及家庭因素,現已改過自新,請求改為戒癮治療云云,或與其施用毒品之犯行無涉,或屬檢察官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均無從據以推翻原審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綜上所陳,原審裁定抗告人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核無違誤;抗告人徒以前揭事由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