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登科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