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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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李枝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李枝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聲請程序費用由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前清算人 李綠枝 業於民國101年8月4日經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解任,並於同年8月11日經全體股東推選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101年8月11日股東會決議及斗六西平路郵局第744號存證信函為證(均為影本)。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係於95年3月16日經經濟部以95年3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534667990號函命令廢止登記,嗣經相對人公司股東會於97年9月26日選任李綠枝為清算人,並經李綠枝向本院聲報於97年6月26日就任,而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司字第220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訛。而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勵新利建設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李綠枝於101年
8月4日經相對人公司全體股東解任,並於同年8月11日經全體股東推選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之事實,又有其提出之股東會決議及存證信函為證,足堪信實。從而,本件聲請人於就任相對人清算人後向本院聲報,並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為聲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