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