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蔡文華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陳思成~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