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翰選任辯護人楊亭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翰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宗翰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且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傳拘無著,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12年5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又本案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尚未確定。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