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碧湖新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基徵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悅足 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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