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程凱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乙○○代理人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程凱貿易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乙○○、丁○○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週轉金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97年6月20日止,按月付息,本金到期1次清償,利率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1.9%計算,倘不依約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摧收款時,利率改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2.9%計算,暨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借款屆期後,債務人等並未依約償還借款,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迄今尚未獲償,而債務人乙○○、丁○○等2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