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8號原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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