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余盈鋒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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