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洪美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906元│96年12月10日起至│15%│96年12月10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