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調解成立,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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