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蔡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而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
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均得更正(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2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茲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未符,核屬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