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告凡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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