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4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民投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選偵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受有罪之宣告,素行良
好,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年事已
高,一時失慮觸犯刑章,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足促
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公民投票法第4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民投票法第47條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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