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丁○○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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