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8月2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聲請人97年1月起迄7月之薪資所得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醫療費,請詳列數額並提出相關醫療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李勝乙 、 李榮樺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六)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七)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二)聲請人應釋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