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6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王慧鈞
被   告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6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99%計收利息。詎被告
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7年9月15日止,共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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