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施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