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陳 馬子彬 即馬子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零壹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佰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