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聲請人 許秋瑾 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相對人 蕭志遠 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簡楊晟
邱德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五段關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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