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鑫科技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91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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