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744號債權人佑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政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顯裕 即宏裕冷氣空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宏裕冷氣空調」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
,並提出相關登記資料釋明之,或具狀更正以「邱顯裕」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