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⒌債務人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債務人配偶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債務人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⒏釋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
⑴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⑵債務人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⑶債務人自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
⑷說明債務人工作地點、時間及內容。
⒐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⒑說明債務人不履行與安泰銀行依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之原因及時間點;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之。
⒒重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
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教育費新臺幣(下同)6,666元、醫療費350元、膳食費5,000元及扶養費15,000元,合計27,016元。債務人居臺北縣淡水鎮,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應以至多16,188元{計算式:10792+(10792÷2)=16
188}為當,是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故債務人應重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16,188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⒓陳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