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 李雅芬 被上訴人 林宏彬 被上訴人 曹茂成 即頭城汽車材料行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度訴字第406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6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