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重劃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吳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南鎮新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撤銷土地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元(依本院卷第1宗第101頁計算表所列之重劃前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1萬1000元×重劃後分配面積167.74平方公尺土地=184萬514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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