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拾萬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86403)」,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萬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8640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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