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鐘獎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張鐘獎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並非向本非訟中心查詢,請向家事法院聲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須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人之表明義務,債權人應向家事法院查詢本件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後再陳報。
三、本件聲請狀亦未表明明確之請求聲明,應一併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