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受刑人陳淑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玫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