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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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晴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4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及褲子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晴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及褲子1條,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張晴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7年1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及褲子1條,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產品,有鑑定報告書1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認上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及褲子1條,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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