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郭丁 在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
南分署即 郭丁在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