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延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延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朱延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朱延齡前
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是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以及釋明其執行完畢日期,並非單純空泛提出被告之前案紀錄而已,足見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然本件本院係依檢察官之聲請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法不須經言詞辯論,純為書面審理,故被告未能就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之同一性或真實性表示意見,檢察官亦未及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盡說明責任,自不宜遽認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詳後述),是被告罪責尚無評價不足之虞。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因工作太辛
苦、體力不支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職業為板模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29頁正面、第32頁反面);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之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後於警詢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衡情該玻璃球價值非高且容易取得,剝奪其所有權所能達成預防犯罪之效果亦屬有限,應認對之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863號被告朱延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延齡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月14、15日,在苗栗縣○○鎮○○里○○0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未扣案)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月17日8時50分許,因另案為警通知到場,並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朱延齡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112F009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施用毒品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檢察官石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