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 梁阿玉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丁○○、丙○○、乙○○、甲○○、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六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