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旭錦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渠等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甲○○、乙○○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30日起均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