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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