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3號原告 周仕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月嬌 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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