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聲請人 劉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定凱劉黃秀汝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啓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