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立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立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偉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0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6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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