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翊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翊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翊諼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6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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