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錦榮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錦榮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460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