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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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淑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沈聖瀚 律師(義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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