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劉俐君 被告 李秀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廷